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筑涵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相 對 人 蔡瑞彬
相 對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評
魏婉伃律師
溫澤文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3年度士簡字第3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見其名下財產,所得甚少,堪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