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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筑涵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相  對  人  蔡瑞彬  



相  對  人  皇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評
            魏婉伃律師
            溫澤文律師(嗣解除委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113年度士簡字第31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見其名下財產,所得甚少,堪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