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112號
原 告 益良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益良
被 告 黃郁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4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