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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199號
原 告 謝玉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