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317號
原 告 陳靜宜
被 告 科毅研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