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被 告 楊文惠
訴訟代理人 李聖才
被 告 李欣諭
訴訟代理人 陳駿驊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