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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34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
被      告  楊文惠  
訴訟代理人  李聖才  
被      告  李欣諭  
訴訟代理人  陳駿驊  
            謝世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