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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原      告  凱歐蘿數位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豪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小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敏  



訴訟代理人  徐惇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簽訂之「0000-00-00月KOYORI小鳥飾品-Google投廣宣傳合約」不存在,及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請求賠償損害新臺幣151,966元,原告起訴狀固列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公司營業所在地,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