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孟宏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該裁定業於民國115年7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