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598號
原 告 彭啓唐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陳賜榮
陳賜禎
陳建良
陳權福
陳權宏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被 告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被 告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被 告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被 告 方博宇
李季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亨
被 告 陳賜通即陳賜隆繼承人
陳麗鳳即陳賜隆繼承人
陳麗雀即陳賜隆繼承人
陳麗娟即陳賜隆繼承人
陳麗燕即陳賜隆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一頁第3行關於「彭啟唐」之記載,應更正為「彭啓唐」;第一頁第12行、第二頁第23行、附表編號7共有人欄位關於「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股份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