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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735號
原 告 翔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