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935號
原 告 張翠容
被 告 光輝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委任被告辦理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新建工程規劃設計、代辦執照等事項,被告未依約履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惟依兩造間委任契約書第9條第4款約定合意由系爭土地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