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簡字第989號
原 告 鴻昱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佳錫
原 告 洪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仕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