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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王海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附設數位地球村語文電腦短期補習班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