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137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
訴訟代理人 郭子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峻銘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