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18號
原 告 陳威任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被 告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所提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
二、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請求撤銷其與被告寰準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寰準公司)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成立會員契約之法律行為;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上開法律行為撤銷後,確認被告寰準公司對原告會員服務費新臺幣(下同)119,760元之債權不存在,可見上開第1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撤銷權,第2項聲明為行使撤銷權之結果,非獨立之訴訟標的,原則上即以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760元。
(二)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4、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133,532元、22,252元、111,260元,加計上開訴訟標的價額119,760元,共計為386,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