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37號
原 告 有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