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42號
原 告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曾柏翰
謝昀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林家榆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9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