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47號
原 告 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谷生活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41,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55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