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53號
原 告 平捷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平
原 告 周承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彥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