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61號
原 告 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海銘
訴訟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