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73號
原 告 曾明勝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民事起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內容,核算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