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士補字第8號
原 告 顧明麗
訴訟代理人 林冠廷
被 告 吳潘月裡
吳萬樹
吳萬生
吳萬杰
吳建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坤土
被 告 吳宗翰
林冠宇
廖明耆
吳陳阿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勳憲
被 告 吳建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5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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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土地現值31萬8,000×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萬8000=1,206元 |
| | 公告土地現值31萬8,000×1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0萬=7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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