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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5年度新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洪宏榮
被移送人    方建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7月23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504667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新市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A02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2,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移送機關永康派出所於民國115年7月9日下午11時許,員警執行巡邏職務期間,見被移送人騎乘自行車,車前載運大型行李,因行車搖晃遂上前關心,卻遭被移送人先出言:「你在看什麼(台語)」並要求員警下車,經員警下車告知其行車搖晃情形,竟遭被移送人以「你永康的齁?幹你娘,您爸打電話(台語)」(下稱系爭言詞)之顯然不當言詞相加,認被移送人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對執勤員警有系爭言詞等情,業據被移送人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譯文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被移送人警詢時固辯稱:系爭言詞是口頭禪,我們那個年代都是口頭禪,講出去就無法收回,而事發當時以手指向員警是無心的並無針對性等語。惟員警已表明是永康派出所警員,被移送人以手指指向員警並說出系爭言詞,有員警密錄器畫面截圖及譯文可參,顯見被移送人對執行公務之員警之言詞已具有針對性、特定性,聽聞者即執行公務之員警或在旁之不特定第三人,皆可感受被移送人對執行公務之員警口出系爭言詞係基於不滿之情緒,而有挑釁之意,當非平常與熟人間之口頭禪可擬,被移送人前揭辯稱,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移送人上開行為核屬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依上開說明,自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手段、行為後之態度及其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