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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寗嘉綺(原名:寗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之姓氏應更正為:「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