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林進輝 住○○市○○區○○里○○000號之0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
蘇國欽律師
被 告 李柏宏 住○○市○○區○○里○○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 住○○市○○區○○○街000號0000室
被 告 優食台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DUPONT Sebastien Serge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朱書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追加被告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及對於追加被告之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辯論期日,口頭追加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經記明於筆錄。惟原告迄未補正該公司之營業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地,亦未提出對於追加被告之訴之聲明及即事實理由,所為訴之追加,顯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亦延宕本件訴訟之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逕予駁回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