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司簡調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洪采榛
法定代理人 洪可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函詢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調解意願,然相對人破產管理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112年2月17日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足認當事人間之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