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施淑美 住○○市○○區○○路000巷0號之00 被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被 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 告 黃政方
陳玟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因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台南新樓醫院施行手術,有正當理由未到庭,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