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住同上
被 告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被 告 陳玟融
黃政方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青芬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彰均
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其中關於被告「陳玫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玟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玟融」之姓名,部分有誤載為「陳玫融」之情狀,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