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明雄即順捷企業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4月21日112年度新小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