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2號
抗 告 人 宋偉瑜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所明定。
二、上列抗告人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裁定,遵期提起抗告,但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程式自非完備。爰命抗告人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