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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      告  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應更正為「清償債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