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54號
原 告 陳阿汐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為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不備,應先定期命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以部分擋土牆受損及樹齡逾20年之一顆芒果樹受損,請求被告公司賠償63,480元,但未說明上開金額如何核算,及提出相關單據供審核,併命原告於上開期日前具狀說明賠償金額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單據,如未補正,恐因未盡舉證責任而受不利判決,請自行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