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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杰兒森(MANDI JAYSON RAMO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80元,屬民事小額訴訟事件,依前開法條規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適用。次查,被告弘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而該公司設在新竹縣○○鄉○○○路0號,故被告住所應在新竹縣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附卷可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