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萬峰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住同上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京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500元。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本院逕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