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建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4月12日112年度新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600元(計算式:400,000-44,400=355,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