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淑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聖德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並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