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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4號
原      告  伽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佩珍    同上
被      告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3月20日以南院武民法112年度新簡字第174號函文,通知原告於112年4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3,580元,該通知書業於112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送達證書、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