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43號
原 告 蕭慶祥
被 告 蕭榮宗
訴訟代理人 蕭仲庭
被 告 蕭明安
蕭美娟
蕭玉琴
蕭碧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靖雲
被 告 呂南容
訴訟代理人 呂文中
余友申
被 告 蕭鈞鴻
蕭建興
許蕭蜂香
蕭水源
蕭水泉
蕭素玉
蕭素娥
陳文永
陳春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陳瑋暘
余景登律師即洪國堂之遺產管理人
劉洪寶秀
林洪明里
戴長賢
郭戴秀英
蔡戴秀鳳
陳戴碧雲
劉戴瑞香
洪國文
洪德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鳳英
被 告 蕭康末女
蕭俊玄
蕭慧貞
蕭榮雄
蕭玉卿
蕭博元
蕭惠如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王金花
被 告 蕭明安
蕭美娟
蕭玉琴
吳廖素惠
蕭笠淳
廖鄭束珍
廖睿壎
廖睿紅
廖睿雯
謝梅珍
廖尚沛
廖尚鈞
兼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靜儀
被 告 陳純梅
陳純玉
陳純紡
李美枝
陳葦嘉
陳妏姿
陳慶鴻
陳慶龍
陳清貴
陳清炎
陳金鑾
林金美
姚淑瑜
張世勲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世茂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雅萍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薪麟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雅涵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真敏兼張輝煌繼承人
張春泉兼張輝煌繼承人
謝宏男即張輝煌繼承人
謝宏吉即張輝煌繼承人
謝惠娥即張輝煌繼承人
謝張春綿(已歿)
蕭張春金即蕭榮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1月19日宣判,惟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故通知兩造於同年12月17日10時25分至本院第19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㈠被告洪國堂已於112年2月8日過世,嗣由本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037號裁定選任余景登律師擔任洪國堂之遺產管理人,然本件之開庭通知書,仍寄送至已故洪國堂之舊址,並未合法送達,本院會將歷次書狀補正送達余景登律師
㈡另被告謝張春綿係於112年2月8日過世(本院卷二第73頁),其應有部分已由被告謝惠娥為繼承登記(本院卷二第161頁),然原告就被告謝張春綿並未撤回起訴,請原告具狀撤回。
㈢又被告張真敏為張義長(已於108年12月14日過世,詳卷二第65頁)之三女,張輝煌則為張義長之父,而於113年6月27日過世(本院卷二第55頁),故張義長之應繼分亦由被告張真敏代位繼承,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是否更正為:請求被告張世勲、張世茂、張雅萍、張薪麟、張雅涵、「張真敏」、張春泉、謝宏男、謝宏吉、謝惠娥應就被繼承人張輝煌所遺臺南市南化區南化段1027、1027-3、1028、1028-7、1028-8地號土地之公同共有部分24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亦請具狀說明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