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13號
原 告 陳偉弘
被 告 永進木器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世楨
被 告 李睿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尚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台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鑑定函過於簡略,認有再為調查或鑑定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