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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壬易 

相  對  人  品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淵智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聲請人姓名應更正為陳「壬」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