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20號
原 告 維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忠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瑞龍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03元【即(4.57㎡+0.75㎡)×31,993/㎡=170,20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