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榮財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林榮財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之戶籍於111年11月1日即由戶政機關自台南市○○區○○000號之1址遷入臺南○○○○○○○○大內辦公處,有其全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據。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