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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胡善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4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 年11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13,530元                            
自民國113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3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530元 
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