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5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被 告 郭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新小字第557號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0 元,及自民國113 年5 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
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