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陳鳳枝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並非完備。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