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新小字第6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 告 楊紊承即楊期堯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新小字第61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 年12月3 日上午09時2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682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
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