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方珮羚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