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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7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方珮羚  
被      告  陳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9時34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