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諭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王○碩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芝
汪○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11月22日113年度新小字第6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