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侑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德
被 告 王湘妤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