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陳振盛
被 告 張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