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被 告 白玉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判,因凱米颱風,當日停止上班,應順延至民國113年7月29日上午11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